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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案件!直播打赏被法院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郭杰律师团队自2019年年初开始受某知名直播平台的委托代理该类新类型案件,该类案件均涉及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作出的打赏赠与无效为由,将直播平台一方或直播平台与主播两方作为被告起诉,诉请均要求退还全部打赏金额。

该类纠纷伴随着网络直播经济模式的兴起而产生,刚接受委托时,郭杰律师团队进行了法律检索,发现尚没有类似判决案件,有个别未成年打赏的案件也无法作为直接参考,而且学理上对该问题的讨论也比较少,集中在打赏系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之争。但该类案件问题更为复杂和普遍,不仅涉及打赏的法律性质这个核心问题,还涉及用户是否非因日常生活超出家事代理权的处分行为效力问题,以及平台及主播的善意等法律问题。

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问题,郭杰律师团队开始总觉得法律逻辑论证不踏实,后续通过翻看直播行业的社会学以及行业文章,了解了直播的商业模式以及工作形态,对直播的商业特点有了更好的理解,从而帮助厘清了直播打赏纠纷中各方的意思表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方的对价内容,最终论证了直播打赏的网络服务合同属性,特别强调了直播打赏的“粉丝经济”本质,强调了交易发生的网络环境属性的特点以及现场直播画面消费的不可逆性,并与传统的线下表演活动进行了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直播打赏的网络服务特性,明确了打赏用户系进行精神文化消费的本质。

关于用户家事代理权的处分效力问题,郭杰律师团队深挖案件事实,详细罗列了用户每次打赏的金额、打赏的时间、打赏的主播数量、打赏的频率,例如在本案中用户每次打赏赠送的礼物中排名前十的都是小额的10元以内的礼物,相关打赏数据证据达到几百页,整理成表格,进行统计和分析,充分说明了每次打赏的独立性以及用户对直播画面等进行娱乐消费不可逆的本质,属于日常生活家事代理的范畴。

就打赏系对娱乐的消费,娱乐属于日常生活除物质需求外的精神需求的范畴郭杰律师团队提供了相关的判例、史尚宽的民法理论、以及与线下话剧歌唱表演的类比等法律适用参考材料,但本案二审法院从社会学的角度进一步充分对此进行了论述,更加充分,郭杰律师团队亦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如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相关规定,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可纳入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类别,本身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消费支出范围。结合钟某、江某的家庭收入情况,综合考虑钟某的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平台义务等多种因素,本院难以直接认定钟某的充值行为显著超过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必要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该类案件的办理,也给郭杰律师团队很多思考,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特别是市场成功的新型商业模式,必然有其成功的市场层面的物质或精神需求。技术是中立而无罪的,需要评价或矫正的是使用技术的主体以及行为,这必然涉及到多个使用技术主体的利益平衡,新经济模式发展中各方投入主体形成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夫妻一方财产权的主张,以及合同意思自治、诚信履行、交易安全的法律原则和价值的维护,法院的处理是对上述利益的思考与平衡,以司法裁判引导新兴行业正常、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