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当事人:
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被告二全资子公司)、傅祥根(原告一前公司员工)、王国军(被告二法定代表人)
3、案件审判流程
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4、生效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万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共计159321671.20元。
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5、裁判日期:2021.02.19
二、案件事实
(一)案件概述
原告一是香兰素的全球主要制造商,与原告二共同研发了香兰素的制备工艺及设备。被告四傅某系原告一公司前员工,主要负责香兰素生产设备维修维护工作。被告一通过现金支票向被告四支付40万元,被告四交予被告一一个u盘,其中存有香兰素生产设备图200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14张、主要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2010年4月,被告四从原告一处离职,进入被告二公司工作。2010年5月,被告二开始生产香兰素,被告三自成立时起持续使用被告二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
(二)商业秘密构成
1、案件事实
1)技术秘密内容:六个秘密点:1.缩合塔的相关图纸,2.氧化装置的相关图纸,3.粗品香兰素分离工艺及设备,4.蒸馏装置的相关图纸,5.愈创木酚回收工艺及相应设备,6.香兰素合成车间工艺流程图。
2)技术秘密载体:涉及58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287张(包括主图及部件图)、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第三版)25张。
3)技术秘密保密性:1.自2003年起,原告一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食品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手册、设备/设施管理程序等文件。2. 2010年,原告一制定《档案与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3. 原告一与原告二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关于企业长期合作的特别合同》均有保密条款的约定。
2、法院认定
1)技术信息 设备图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了特定设备信息,属于技术信息。
2)秘密性 ①涉案技术信息是企业自行设计的非标设备及工艺流程参数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在先公开。②涉案技术设备是原告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对参数优选数值的有机组合,市场上并不存在标准化的成套香兰素工业化生产设备技术图纸以及工艺流程图,涉案技术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也无法通过观察香兰素产品直接获得。③根据《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构成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
3)价值性 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系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研发,提高了其香兰素产品的生产效率,为企业形成市场优势、创造可观利润。
4)保密性 ①原告一与原告二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②原告一制定了管理性文件,对公司重要文件、设备进行管理;由专人对文件的发放、回收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对职工多次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③原告二管理条例中有关于保密纪律的规定,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也订有保密条款。
综上,涉案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三)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1、案件事实
1)技术秘密获取行为
被告四傅某自1991年进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香兰素生产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2010年4月,被告四与冯xx、费xx以嘉兴智英公司名义与被告一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甲方以其所持有国内外最新、最先进生产香兰素新工艺技术为该项目入股王龙集团香兰素分厂。第二条,甲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让给乙方。
同日,被告一向嘉兴智英公司开具100万元银行汇票。随后,被告四傅某交给被告五王某一个U盘,其中存有香兰素生产设备图200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14张、主要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2010年5月,被告四傅某从被告一离职,随即进入被告二工作。
2)技术秘密使用行为
2010年5月,被告二提供工艺条件图设计图纸,向案外人购买非标设备,部分图纸上载有被告四傅某的联系方式。
2011年,被告二获得生产香兰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其后开始生产香兰素。2015年,被告二申报新建2套共0.6万吨香兰素生产装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使用了9张香兰素生产工艺流程图。
被告三自成立时起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
2、法院认定
1)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同 经对比,被告获取的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与原告涉案技术秘密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相同。
2)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使用情况
第一,香兰素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产工艺及相关装置相对明确固定,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建成香兰素项目生产线并进行规模化生产,故其必然具备制造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
第二,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进行了研发和试验,且其在极短时间内上马香兰素项目生产线并实际投产,被告二的香兰素生产线从启动到量产仅用了一年左右的时间。与之相比,原告一涉案技术秘密从研发到建成生产线至少用了长达四年多的时间。
第三,被诉侵权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被诉技术方案及相关设备进行过小试和中试,且其又非法获取了涉案技术图纸,同时被告二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在向杭某公司购买设备的过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综合考虑技术秘密案件的特点及本案实际情况,同时结合被诉侵权人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全部技术秘密。
第四,虽然被诉侵权人的香兰素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与涉案技术秘密在个别地方略有不同,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这种不同是基于其自身的技术研发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的技术成果所致。同时现有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人是在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后才开始组建工厂生产香兰素产品,即其完全可能在获得涉案技术秘密后对照该技术秘密对某些生产工艺或个别配件装置做规避性或者适应性修改。这种修改本身也是实际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方式之一。
综上,认定王某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从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处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即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均已被实际使用。
3)各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被告四傅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为被告二、被告三生产香兰素提供帮助,亦构成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
被告一、被告二: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被告五王某:被告二系被告五王某和被告一专门为侵权成立的企业,该公司已成为被告五王某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工具。具体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与其余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三:以侵权为业,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四)民事责任承担
1、赔偿数额
1)原告主张的三种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① 按营业利润计算
被告销售的香兰素产品数量×原告一同期香兰素产品销售价格×原告营业利润率,2011-2017年共计116804409元。
② 按销售利润计算
被告销售的香兰素产品数量×原告一同期香兰素产品销售价格×原告销售利润率,2011-2017年共计155829455.20元。
③ 按价格侵蚀计算
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是指侵权产品的竞争迫使权利产品公司降低价格或者无法实现较高的价格而导致销售利润的损失。2011-2017年共计790814699元。
原告为证明侵权损失数额所提供证据:
(1)原告一2008-2017年产品销售毛利数据;
(2)原告一2008-2017年香兰素销售明细账(含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
(3)“关于侵害商业秘密案的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报告”。
(4)原告一2009-2017年期香兰素产品每月两笔销售转账凭证及其所附发票、平均单价统计表。
(5)原告一2009-2017年期间香兰素数量金额明细表、随机抽取的每月一笔转账凭证及其生产成本结算表、原材料分配表。
2)法院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考量因素
第一,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恶劣。
第二,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及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数量较多。
第三,被诉侵权人明知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仍然持续、大量使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及工艺流程生产香兰素产品,故其显然具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意。
第四,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第五,被告二、被告三均系实际上以侵权为业的公司。
第六,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对全球市场形成严重冲击。
第七,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交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等证据,存在举证妨碍、不诚信诉讼等情节。
第八,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拒不执行原审法院的生效行为保全裁定。
2、法院认定
由于被告侵权情节恶劣,且存在举证妨碍、不诚信诉讼等情节,法院决定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由于被告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法院决定以原告同期香兰素产品的销售利润率来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即以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销售的香兰素产品数量×原告一同期香兰素产品销售价格×原告销售利润率。
三、律师观察
一、对使用技术秘密行为的推定
由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具有隐蔽性,权利人往往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因此,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非法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且已经产出了相同的技术产品等,综合多方面证据对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进行推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将非法获取的全部技术秘密后对使用秘密行为进行了推定,认为使用了全部的技术秘密,具体考量的四点要素如下:
1、是否具备使用技术秘密的设备、产品;
2、是否进行过研发试验,是否在不合理的极短时间内建成生产线及实际投产;
3、是否进行过生产方案及设备的调试,是否在其他证据中使用过涉案技术秘密;
4、使用技术或设备与涉案技术秘密即使有所不同,可能是规避性或适用性修改,也属于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二、何以获得高额赔偿?
1、无法获得被告销售数据时如何举证证明损害赔偿金额?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多种方式计算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被告拒不提供侵权产品相关销售账册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提供原告权利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等,作为被告对应数据的参考,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2、侵权行为情节是确定高额损害赔偿金的决定性因素。
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权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每件权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合理利润有营业利润及销售利润之分,在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时,法院可以依情节适用更高的销售利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