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贴牌加工是否构成侵害国内的商标权,在审判实践和理论界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价值在于:1.从商标的识别性功能上,明确了在涉外定牌加工中,被控侵权方已尽到商标权事先审查义务,且商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中国境内的消费者不会对该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2.此类纠纷常发生于加工产品出口时,被海关以商标侵权为由扣留,海关向被控侵权方发出的扣留告知书是对被控侵权方发出的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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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人民法院报》2012年第4期,作者:倪红霞 郭杰。